Posted by
William50
|
Posted on
上午10:10
|
Posted in
我在10月9日已明言解之法,因如按法處理,最終的結果是3輸局面:
1. 投資者固然拿不到錢。
2. 銀行失掉了忠誠的顧客。
3. 政府官員畏首畏尾,未能作出果斷的指示及政策。

銀行公會一直都明白:
1. 對投資者宣稱回購迷你債券是緩兵之計,拖得越耐,變數越多,銀行上身的金額越低。
2. 銀行採取逐個擊破戰術,自己勝算低的個案,私下和解,甚至全賠,避免做成案例,有利對付其他投資者。
3. 裁走出事員工或者乾脆結束業務,可製做出人已離職,銀行總不能作秋後算帳之勢,投資者可自費循民事訴訟去取回公道。要注意的是向個別前職員追討,不是向銀行。
我們現在需要的,是現代<包青天>。
Comments (0)
發佈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