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osted by William50 | Posted on 下午9:01 | Posted in
在擾攘多天,港府官員仍未能定出可行方案,我嚐試以財政司司長的身份,去處理此事。(如有雷同,實屬巧合及這是個人意見,若不合你意,請勿掛心)
1. 要求金管局(銀行業監察機構)和證監(證券業監察機構)分別在5,000多宗投訴中,在3天內分辨出有幾多”投資者”在過往2年內,曾把錢存放定期,即最低風險類別,而這批”投資者”是近24個月才被”誘導”購入雷曼”迷你債券”, 這批”投資者”應可從銷售機構得回90%本金。這做法參考大多數離岸基金所在地的賠賞法則。
2. 至於在過往2年內已或曾接觸過任何一樣比定期風險高的產品”投資者”, 銷售機構一律以半價(50%)回購,日後賺蝕與”投資者”無關。”投資者”仍可遁民事或刑事以個人或集體追究是否在”誤導”的情況下買入雷曼”迷你債券”。
3. 銷售機構可遁正常途徑處理回購的雷曼”迷你債券”,雖然賺蝕未知,但可保機構及金融業信用。
4. 政府成立”後備資金”,供財力不足涉案正當銷售機構以低息借用,分5年清還。
5. 政府要強調沒有包底,不能輸打嬴要,沒有高壓,買賣雙方各有承,為自己的疏忽付出代價。
祗要信心回覆,大家又怎知2007年的好景不會重臨?
1. 要求金管局(銀行業監察機構)和證監(證券業監察機構)分別在5,000多宗投訴中,在3天內分辨出有幾多”投資者”在過往2年內,曾把錢存放定期,即最低風險類別,而這批”投資者”是近24個月才被”誘導”購入雷曼”迷你債券”, 這批”投資者”應可從銷售機構得回90%本金。這做法參考大多數離岸基金所在地的賠賞法則。
2. 至於在過往2年內已或曾接觸過任何一樣比定期風險高的產品”投資者”, 銷售機構一律以半價(50%)回購,日後賺蝕與”投資者”無關。”投資者”仍可遁民事或刑事以個人或集體追究是否在”誤導”的情況下買入雷曼”迷你債券”。
3. 銷售機構可遁正常途徑處理回購的雷曼”迷你債券”,雖然賺蝕未知,但可保機構及金融業信用。
4. 政府成立”後備資金”,供財力不足涉案正當銷售機構以低息借用,分5年清還。
5. 政府要強調沒有包底,不能輸打嬴要,沒有高壓,買賣雙方各有承,為自己的疏忽付出代價。
祗要信心回覆,大家又怎知2007年的好景不會重臨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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